出了醫療事故如何做鑒定到哪里做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鑒定分為三種情況:1、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由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由醫學會組織鑒定。3、起訴之后法院要求鑒定的,法院委托機構鑒定,等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醫療事故鑒定在哪里做
今天我來回答一下 醫療事故鑒定 在哪里做的問題。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20-21條規定,醫療事故鑒定在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 管轄 的縣(市)地方醫學會進行首次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這是第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如果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鑒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鑒定。另外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這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鑒定。但中華醫學會接受醫療事故鑒定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第一、是不服市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和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的鑒定結論第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鑒定案件,只能夠是病歷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醫療糾紛 案件。上面是醫療事故鑒定的鑒定機構選擇問題,但如果是做 醫療過錯鑒定 就不能選擇醫學會進行鑒定,必須選擇 司法鑒定 進行鑒定機構,這一點是需要大家分清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 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去哪里簽定
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 管轄 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