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有哪些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一種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由于這是當事人單方委托所作的鑒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對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作了較寬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即應予準許。在這里“有證據足以反駁”是指只要有證據支持反駁的理由,法院就應準許當事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第二種是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這種鑒定是法院委托的,有的鑒定機構還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的,一般不會有所偏向。因此對這種鑒定結論要求重新鑒定,法律便設定了比較嚴格的條件。當事人必須要提出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或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法院才應予以準許。不再象第一種只要有證據支持反駁的理由即可,而是要求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的錯誤之處,方可進行重新鑒定。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第三種是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备鶕藯l的規定,沒有對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設定許多的條件,只要當事人不服即可重新鑒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它規定了時限,即必須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還有便是重新鑒定的機構有了改變,由市級變為省級醫學會。 第四種是勞動能力的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睂Φ谒姆N鑒定要求重新鑒定的條件與第三種鑒定幾乎是一樣的,都是在時間上進行了限制。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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