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診是否 醫療過失 ,一般是要由醫學會和 司法鑒定 機構來認定。通常情況下,漏診只是 醫療過錯 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說,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 醫療事故 的原因,也可以是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 醫療損害 事件。構成醫療過失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學會組織的鑒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1、誤診導致病人死亡的,屬于醫療事故,不僅可以追究醫院或者醫院相關人員的責任,還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2、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如果醫生漏診的,看是否存在過錯,漏診的處理是醫院內部的問題,從法律上來說,如果認定是醫院的原因導致漏診的,患者可以要求院方承擔損失。患者只能追究醫院的責任,而不能追究醫生的責任。除非重大失誤,造成患者死亡等問題,才 能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335條特別規定了 醫療事故罪 。該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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