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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知識(處理醫療糾紛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識)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2-20 18:11:51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現在醫療美容整形醫院越來越多了,一批又一批的愛美人士紛紛都會選擇進行整修美容,那么關于醫美的事故也就越來越多,很多醫院可能都沒有資質,下面了解醫美醫療事故處理。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1

一、醫美事故怎么處理

(一)雙方自愿協商;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二)申請人民調解;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醫美糾紛可以找哪些部門

1、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并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鑒定,出具的鑒定結果是有法律效應的。即使訴諸法庭,也要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法醫鑒定。一旦鑒定結果出來,法院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而通過私下交易進行了結的途徑,會遺留后患。

2、向工商行政部門反映

一些美容院、美發廳、發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發放生活美容營業執照的,如果這些單位擅自擴大營業范圍,實施醫療美容項目,一旦出現美容糾紛,衛生行政部門沒有依據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門反映問題,再由其聯合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處理。

三、醫美事故鑒定去哪里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醫療機構是屬地管理。先申請縣市區衛生局組織鑒定,如有異議,于2月內在申請省級鑒定。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2

發生醫美糾紛時可以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找當地的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工商管理部門,如果糾紛無法就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醫療美容糾紛按照醫療糾紛進行處理,其處處理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一)雙方自愿協商;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二)申請人民調解;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三)申請行政調解;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生醫美事故的處理辦法,首先是醫患雙方協商調解,再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最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主要途徑。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3

醫美事故怎么處理標準是:根據醫療事故給受損失的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賠償的標準。

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

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發生醫療糾紛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復制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于書證的一種。

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

為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審判實踐中,鑒于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于侵權責任較為有利于患者。

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三步,計算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無論多少復雜的醫療糾紛,獲得相應的醫療事故賠償是患方的最終目的。

也就是說,賠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醫療技術也在不斷的進步,但是不可以否定的是,我國的醫療事故也是時有發生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

如何看待醫療糾紛?

首先對于患方當事人來說,先封存并復印病歷。這是最必要進行的事情,為什么要這么做,因為在醫療糾紛當中,醫院的住院病歷或者是門診病歷以及其他的診療材料都是第一手,而且最重要的證據。因此對患方當事人首先應該向醫院的醫患辦公室或者醫務辦提出對病歷進行封存和復印。同時呢如果是發生死亡的案例,也建議您申請一下尸檢,如果是對于死亡原因,醫患雙方有爭議的話,那么進行尸檢,就顯得更為重要了。
第二,把病歷封存好,復印好之后呢,請專業律師介入進行案情分析。其目的是通過病例明確一下,醫院存在什么樣的過錯,存在多少的過錯,或者醫院的過錯和患方這個死亡或者傷殘之間的因果關系到底有多少,基于這樣的分析呢,來指導患方當事人進行適合自己的維權方式。
對醫療糾紛的維權方式呢,現在看來有三種,第一和醫院協商;第二,走醫調委,第三訴訟,這三個方式并沒有說有先后順序,當然了,要選擇適合你的維權方式需要結合很多具體的情況。比如說這個患方發生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醫院的過錯程度。還有患方自己的經濟條件和時間成本,這些因素都會決定著患方如何選擇。因此說呢,發生醫療糾紛之后,選擇合適的專業律師進行指導,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定義

醫療事故定義

  醫療事故定義,我們在就診的過程中一般都會選擇自己信賴的醫生,如果醫護人員在患者就診的過程中發生了醫療事故,那么應當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以下為大家分享醫療事故定義。

  醫療事故定義1

   一、醫療事故的定義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誤診采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二、醫療事故的等級標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定義2

  醫療事故的定義產生于2002年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018年10月1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施行后,對于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一律定義為醫療糾紛,而將醫療事故限縮至行政調查處理的范圍。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五十五條

  對診療活動中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處理,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定義3

   一、法律上醫療事故的定義是什么?

  首先從法律上: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是一種行政責任的承擔問題。

  目前我國對于醫療事故的認定,需要通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進行;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這屬于民事糾紛中的一種類型。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有哪些?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系中,患者由于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

  有時甚至處于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于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藥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于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采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并發癥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并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采用何種治療方案等。

  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范圍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

  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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