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解決方式: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達成協議,雙方根據協議處理糾紛。
2.行政解決。如果醫患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功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司法解決。醫患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如果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訴訟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因此而訴至法院的情形。醫患關系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之上,在醫療合同履行過程中,醫方違反注意義務過失導致患者人身傷害的,則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我國《合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我國合同法承認責任競合,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10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其中適用醫療侵權的包括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停止侵害,后三者適用于侵害患者隱私權、名譽權等情形。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最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都是損害賠償,但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更加多樣化,尤其是在侵害患者精神性人格權請求賠禮道歉時,就應以侵權為由起訴。發生醫療糾紛后,如患方不想通過協商解決或者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患方可以通過醫療訴訟的方式解決。患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后,醫院只能做好應訴的準備。應訴:冷靜應對注意證據保存醫院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會產生抵觸情緒,這無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醫院應以正確的態度、積極的心態配合應訴,把審理案件的過程看成是澄清事實的過程。同時,醫院要妥善保存有可能用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庭審的各項證據材料,并做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答辯的準備。舉證:增加證據權威性在舉證過程中,醫院可以讓本單位經驗豐富的專家參與對專業問題的說明,也可以聘請外單位更高規格的醫學專家參加,只要經過充分的準備,舉證的過程對于醫療機構來說并不困難。在陳述舉證內容時,醫方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證據。如醫方有明確且有利的鑒定結論,則提供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即可完成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委托進行的鑒定結論,其法律效力要高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如果沒有經過鑒定,或者結果對醫方不利,只能進行病歷舉證,但病歷舉證往往難以達到舉證的效果,最終仍需依靠相對強大的鑒定證據。抗辯:多角度抗辯抗辯的過程是反駁原告訴訟理由的過程,醫院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抗辯:1.強調醫療事故爭議及侵權訴訟的時效性,或者強調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如:死者家屬拒絕尸解超過48小時;患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受損時間已超過1年;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等。2.強調診療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說明醫方已盡到應當注意的義務,不存在過失和違法行為。3.強調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說明原告的損害后果雖因醫療活動引起但并非過失的醫療行為所致。4.強調患者病情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時間的緊迫性,說明病情發生發展的不可預見性、外界力量的不可抗拒性。5.強調原告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配合診治的情由。6.強調因原告侵犯醫務人員的人格權利或擾亂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導致診療活動無法正常開展。7.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免責條款進行抗辯。在醫療實踐中,醫務人員只能做到精益求精,不可能萬無一失。隨著人們對醫療服務的要求提高,醫療糾紛也呈上升趨勢。醫院出現醫療糾紛關鍵在于如何應對和解決,并找出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再發生類似的問題。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方應尊重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辦理,對于無理取鬧、尋釁滋事者決不能一賠了之,要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事故后,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患方在咨詢完專業的醫療律師或者專科醫生后,認為醫院確實存在過錯的;可以把醫院的醫療行為及過錯寫成書面材料,并附上索賠要求與醫院進行交涉。也可以讓律師代為或協助自己與醫院進行交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一、和解(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可見,已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三、訴訟(打官司)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人們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日漸成社會熱點,并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面對醫療事故,處于弱勢的應注意以下幾點:1、盡快封存復制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著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并保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復制病歷,那么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復制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為借口,拒絕、拖延患者復制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在復制病歷的問題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我還需要在醫院治療,擔心復制病歷之后影響醫院對自己的治療,顯然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醫院是個公共場所,治療措施一般需要經過許多環節,由多人進行,沒有哪個醫務人員會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您的治療上“偷工減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動,會使醫務人員在治療上更為關注。另外一些患者認為,反正復制封存也晚了,病歷肯定被醫院改動了,復制封存沒有什么意義了,這種想法顯然也不可取,總體來說,病歷是很復雜的醫療文件,短時間改得天衣無縫是不太容易的,所以為了避免院方進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不能因為晚了而不去復制病歷。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盡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系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說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采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4、不要拒絕院方尸檢的建議。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尸檢,那么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后果。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復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后,由于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鑒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鑒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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