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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后,怎樣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醫療糾紛調解需要哪些程序)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2-20 23:56:01

醫療糾紛的協商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

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

法律客觀: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方法有哪些: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這種協商簡單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后雙方再起爭端。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范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不管采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那么,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序。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醫療行為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后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第三,由于糾紛爭議發生后,雙方多處于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并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于脅迫。第四,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因為,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事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如果協議簽訂后,醫方擔心患方再次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于該債權債務關系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就此終了”。

醫患糾紛的處理方法

法律主觀:

醫患糾紛的處理辦法有: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2、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處理;
3、由有關行政部門調解處理;
4、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
5、可通過法定的其他途徑來處理。

法律客觀: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賠償的,賠付金額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1、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 權益受到侵害 之日起計算。 4、仲裁。 由于仲裁員的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 醫療糾紛解決的流程: 1、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了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2、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3、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并向糾紛雙方公布專家意見。 4、調解程序。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 調解協議書 。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7、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8、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怎樣協商處理醫療糾紛

法律主觀: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 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 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 人民調解 的途徑解決。 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法律客觀:

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方法分析如下: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針對醫療糾紛達成調解協議。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爭議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有數字顯示,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方法分析如下: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這種協商簡單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后雙方再起爭端。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針對醫療糾紛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醫療糾紛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范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不管采取哪一種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醫療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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