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投訴找哪個部門
醫生投訴視情況找以下部門:
1、一般找醫生所在的醫療機構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現醫生有其他不法行為的,當事人還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舉報,當事人和醫生產生醫療糾紛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是在醫院,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投訴到醫院內部的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投訴到縣區級衛生局的醫政科,醫政科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醫療糾紛;
3、如果投訴的目標是診所、醫務室等小型機構,可以直接投訴到本縣或本區的衛生局醫政科,也可以去醫調委、或司法部門;即便是后兩者聽完表述后認為直接投訴他們部門不恰當,也會指導你去正確的部門,一邊還是叫你去衛生局醫政科。
投訴醫生該找什么部門:
1、直接撥打12320舉報電話就報;
2、可以向衛生局或者醫藥監督管理局或者當地的醫療協會進行投訴;
3、可以到衛生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4、如果要向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到檢察院舉報,最好能提供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者線索。
綜上所述,醫生投訴一般找醫生所在的醫療機構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現醫生有其他不法行為的,當事人還可以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舉報,當事人和醫生產生醫療糾紛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投訴去哪個部門解決呢
出現醫療事故可以去以下部門投訴:
1、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后,醫學會應該在四十五日內組織鑒定并得出鑒定結,然后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幫助調解解決;
2、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衛生行政訴訟。
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1、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
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應向專家小組提交《陳述書》,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法律確定賠償款項。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醫療事故該去哪里投訴
醫療糾紛投訴方法依次為:
1、醫院醫務科電話
2、醫院辦公室電話
3、縣衛生局醫政股電話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
5.人民法院起訴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四、醫療事故發生后,病歷資料的封存程序: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歷申請。
2、科室向醫務處(夜間向總值班)報告。
3、醫務處或總值班與患者或近親屬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患者考試,大收集整理的主觀部分的復印件。并收取工本費每張0.2元。
4、主觀病歷為: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5、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晚間及節假日由院總值班保管,次日或節假日后移交醫務處。
6、如為搶救患者,病歷應在搶救結束后6 h內據實補齊。
【程序】
提出申請 → 向醫務處或總值班報告 → 雙方共同在場時現場封存復印件 → 醫務處保管 → 搶救病歷6小時內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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