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收集注意事項有什么
法律分析:
醫療事故證據收集注意事項有:1、在收集證據過程中,還應注意運用各種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以提高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2、收集證據要嚴格遵照法定的程序,嚴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3、還應當注意保護當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種合法權利。例如,對被害患者的隱私不能隨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對其不應有的傷害。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醫療糾紛起訴需要什么證據?
一、 醫療糾紛 起訴需要什么 證據 醫療糾紛,常見的包括侵權和違約,也即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 (一)醫療侵權之訴的訴前證據準備 醫療侵權之訴,患方需要證明與醫方存在 醫療服務合同 并發生了 醫療損害 ;醫方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承擔 舉證責任 。訴前證據準備應以此證據責任分配為依據。 1、患方的證據準備 (1)證明存在醫療關系的證據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證明醫療關系存在;化驗單、檢查報告、處方等其他證據也能證明存在醫療關系。 (2)證明發生醫療損害的證據 病歷、診斷證明、 死亡證明 等都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證據;化驗單、檢查報告,尤其是有前后對比的化驗單、檢查報告也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證據。 (3)證明物質損失的證據 主要是收入證明、醫療和其他費用憑證,賠償權利人的 身份證 明。 (4)其他證據 證明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雖不是患方的舉證責任,但準備證明醫療過錯行為的證據,對主張的成立, 訴訟 請求的實現是有利的,也是必要的。 患方在訴訟前通常無法收集到主觀病歷,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肯定是不全面的,即使如此,患方也不可采取盜、搶等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病歷,否則將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2、醫方的證據準備 醫方準備的證據主要是病歷資料和共同封存的實物,如患者的醫療過程涉及到其他醫療機構,也包括其他醫療機構的病歷資料。對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有關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規范性文件,可作為說明性書證準備。 醫方在準備病歷時,要注意保證病歷的原始狀態,任何改變病歷資料內容的行為,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醫療過錯無法認定的,都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一般認為,醫方提供了病歷資料,并不能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因此,申請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被認為是醫方的舉證義務。 在涉及到輸血、醫療器械和藥品的醫療糾紛中,醫方應準備證明血液及制品、醫療器械和藥品來源的證據(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如糾紛涉及到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執業的合法性,醫方應準備證明其機構和人員合法執業的證據。 (二)醫療糾紛違約之訴的訴前證據準備 醫療違約之訴,原告需證明其與被告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誰主張誰舉證。 在患方為原告的醫療糾紛違約之訴中,常見的情形是因患方認為醫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時患方應準備證明醫方違約的證據,醫方應準備證明無違約的證據,其他證據準備與醫療糾紛侵權之訴沒有什么區別。 在醫方為原告的醫療糾紛違約之訴中,如解除醫療服務合同訴訟,醫方需準備證明其與患者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據,并準備證明應當 解除合同 的證據。單純以欠費證據,解除合同,很難得到裁判支持,醫方應準備患者疾病痊愈或無繼續治療必要,本合同項下的醫療可以終結的證據。 醫療糾紛違約之訴通常也需要進行鑒定,但這時的鑒定,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誰舉證誰申請,不再是醫方一方的義務了。 由此可見,在 醫療糾紛起訴需要什么 證據方面,所涉及的醫療知識、 法律知識 等專業知識比較多,也比較復雜,當事人,尤其是患者由于受到個人知識水平、個人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的影響在整個訴訟的過程中往往會處于相當被動的局面。所以,醫患糾紛一旦引起,應當及時積極地尋求相關機構和 律師 的協助。
發生醫療事故后應該怎么收集證據
怎么打醫療官司,醫療事故一直是很重要的問題。患者在面對醫療訴訟時,注意收集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盡快封存復制病歷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著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并保存的, 發生醫療事故 ,如果不盡快封存復制病歷,那么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復制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為借口,拒絕、拖延患者復制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在復制病歷的問題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我還需要在醫院治療,擔心復制病歷之后影響醫院對自己的治療,顯然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醫院是個公共場所,治療措施一般需要經過許多環節,由多人進行,沒有哪個醫務人員會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您的治療上“偷工減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動,會使醫務人員在治療上更為關注。另外一些患者認為,反正復制封存也晚了,病歷肯定被醫院改動了,復制封存沒有什么意義了,這種想法顯然也不可取,總體來說,病歷是很復雜的醫療文件,短時間改得天衣無縫是不太容易的,所以為了避免院方進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不能因為晚了而不去復制病歷。 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盡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系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說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采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不要拒絕院方尸檢的建議。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尸檢,那么家屬應該積極配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尸檢, 超過規定時間 ,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后果。 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復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之后,由于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鑒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序,更改鑒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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