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等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范圍的唯一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后,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后果與侵權人有關系,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3、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有關條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后,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為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4、嚴格責任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直接規定,當事人違約后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新《證據規定》中刪除了原來醫療機構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根據《民訴解釋》的相關規定,適用統一的舉證證明責任,(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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