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 ,即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那么具體來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一旦認定為醫療事故罪,必將面臨著嚴厲的刑事處罰,那究竟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認定醫療事故罪。 一、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 生命健康權 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 傷殘 、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2、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 刑法 上的因果關系。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①擅離職守的; 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以及“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有了進一步認識。近年來各地頻頻爆出重大醫患糾紛案件,現在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不可否認的一點就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所以如果陷入 醫療事故 糾紛,唯一的出路就是尋求專業刑辯 律師 的幫助,盡可能地搜集有利于自身的 證據 ,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醫療事故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罪認定標準是:
1、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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