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官直接判定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一般有三種:法官判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責任分為三種: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專家鑒定組應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結果中的作用、患者本來的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引起。(2)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引起,其他因素起著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醫療過失行為發揮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醫療過失行為發揮輕微作用。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