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該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看診療過程有無過錯,護理是否妥當。 一、先核查以下內容:(1)醫方的主體資格(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科目核定情況;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證、執業許可證,是否存在執業類別、執業地點錯誤等)(2)醫療行為是否不當(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斷治療護理規范,是否違反法定義務)(3)損害后果(4)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等 二、第一時間復制客觀病史資料并封存主、客觀病歷,收集以下證據:診療經過(包括門、急診、住院病歷,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等)、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等。 再審查醫方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 三、賠償項目:1殘疾賠償金:上年度重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2醫療費3后續治療費、康復費4殘疾輔助器具費5誤工費6護理費7住院伙食補助費8營養費9交通住宿費10被撫養人生活費11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四、處理途徑:1雙方協商2行政處理:衛生局調解,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方所在地的區或縣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初次鑒定或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再次鑒定)3訴訟:以人身損害或醫療事故損害立案,遞交訴狀、病歷資料、司法鑒定申請等證據。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院出現錯誤診斷報告怎么辦
醫院出現錯誤診斷報告屬于誤診的一種情形,患者遇到誤診之后可能會因此而錯過最好的治療時間,或者得到錯誤的治療,可能會導致患者受到一些損害,那么醫院出現錯誤診斷報告怎么辦?下面來為大家介紹這個問題。一、醫院出現錯誤診斷報告怎么辦 可以到醫院有關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去投訴,或者去起訴。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提交有關資料;按規定預付鑒定費。鑒定后,若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關鍵的一點是要及時搜集所有病歷(一般包括一日清單/費用詳情單,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書、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病理資料等),對病歷、醫療實物、監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蓋醫院印章。二、誤診應當承擔的責任 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可能要承擔如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誤診構成醫療事故的條件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在這里,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 在這里,法律泛指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的法律文件。診療規范、常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規定的規范,也包括醫療單位內部制定的具體操作規程。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害結果,也無需承擔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這里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因醫方違反其注意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后果。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并不是診療過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損害后果都屬于損害事實,而是必須符合以下損害后果的才屬于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這幾種情況。 同時第4條將其他損害后果限定在“明顯”的程度上,也就是說,除死亡、殘廢、功能障礙外的其他人身損害,必須達到明顯程度才構成醫療事故,若損害不明顯則不構成醫療事故。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必須有因果關系 在這里所說的因果關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規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 醫院出現錯誤診斷報告屬于誤診的一種情形,患者在發現醫院誤診之后可以去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與醫院協商解決糾紛,或者是提起民事訴訟,患者在遇到誤診后應當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懷疑醫院誤診怎么辦
法律分析:醫院誤診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根據鑒定結論依法維權。
若當時沒有明確診斷的,屬于誤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醫院誤診肯定是要負責任的,但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而且醫院隨便說下,都可以推卸責任,別說耽誤病情了。
醫院誤診,可以索賠, 跟醫院打官司,很麻煩,因為醫院在做所有有風險的事情前都會需要病人方簽字畫押,再出現任何問題時,醫院都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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