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依據如下:
醫療事故在侵權行為法中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根據侵權法理論,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
(一)行為的違法性。
(二)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有損害結果發生。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對于醫療事故而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醫療過失的認定最為關鍵,也是最為困難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過錯 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上有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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