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發生醫療糾紛 后,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第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第三,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第二,直接 向法院起訴 。法院會根據案情,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一、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三、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四、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等。
法律客觀: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關注的問題越來越廣泛,其中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要怎樣的也是人們著重關注的問題,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小編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醫療糾紛調解程序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 人民調解 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二、協商無果之后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 醫療事故鑒定 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第三方調解 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 教育 ,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綜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要怎樣的的解答,總的來說,對于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是要怎樣的在我國現有的政策規定中就是這樣了,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網站或者部門。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線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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