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一:客觀、真實的病歷。病歷是患者維權最重要的證據材料,法院判決大多依據公正合理的司法鑒定意見,這個意見就是遵循病歷做出的。所以建議發生醫療糾紛后,要及時復印、封存病歷。客觀病歷包括:①門診病歷;②住院志;③體溫單;④醫囑單;⑤化驗單(檢驗報告);⑥醫學影像檢查資料;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⑧手術及麻醉記錄單;⑨病理資料;⑩護理記錄;主觀病歷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證據二:尸檢報告尸檢即尸體解剖,是指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尸體剖檢觀察生前的各器官病變,科學的分析推斷得出符合實際的病理解剖學診斷,為疾病的診斷提供理論依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在尸檢報告出來前,家屬注意以書面形式要求尸檢部門對死者的器官標本妥善保存,以便將來對尸檢結論不服還可以申請復核。證據三:醫療評估報告醫療評估主要是通過對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評估出院方過錯參與度大小、賠償額度。患者通過專業人士的分析就會明白醫院的過錯所在、對相關醫學依據有所了解,避免僅憑直覺起訴而敗訴的情況。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哪些病歷資料不允許病人復印
患者不能復印或復制哪些病歷 患者不能復印或復制哪些病歷資料?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這些病歷資料怎么處理? 患者不能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這些病歷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醫療糾紛病歷復印新規定
法律主觀:
醫療糾紛未出院不給復印病歷的患者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法律規定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法律客觀:
對于醫療事故鑒定所必須的證據材料——病歷及相關材料,新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給了患者明確的說法:患者有權復印及復制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是否提供病歷一直是醫患雙方爭執的原因之一。以往,為了爭奪病歷以備在之后的法律訴訟中處于主動,有些患者甚至采用了藏匿的手法保存病歷。現在,新條例規定,不僅涂改病歷等行為被嚴厲禁止,而且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病歷資料服務的將被責令改正,甚至,相關責任人可能因拒絕患者復印病歷、未按要求書寫保管封存病歷的行為將受到行政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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