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 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 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 處理醫療糾紛 的三種途徑 處理醫療糾紛有三大途徑:協商、行政處理和訴訟。在患者和醫院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可以采取另外兩種方式處理:一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二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糾紛的舉證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對其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負有舉證責任。同時,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 無正當理由 未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等。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分析:1、案由的選擇: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2、受理條件:(1)有醫患關系;(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后果;(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5)患者有經濟損失;(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