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包括有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治療有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以及醫療機構認為其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檔案等情況的義務的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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