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確定醫療技術過失時,必須確定具體的判斷標準。這個標準可以借鑒日本醫療損害責任法中醫療水準的做法,可以采用“當時的醫療水平”標準,即確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技術注意義務。判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違反技術注意義務時,應當適當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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