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醫院要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具體看待。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誤診及錯誤的診斷。診斷的目的在于確定疾病本質,并隨之選擇有針對性的治療,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轉化。因此把不正確的診斷看作是錯誤的,把不及時不全面的診斷也同樣看做是錯誤的。如果誤診構成侵權,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醫生誤診了有什么責任?
一.如果醫生誤診了有什么責任? 客觀上講,基于病理的復雜性,醫院誤診是醫學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正常現象。醫療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檢查過程,具有風險性和專業性,誤診是允許的,并非所有的誤診都需承擔法律責任,關鍵是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1. 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 人身損害 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 醫療事故處理 條件》規定的 醫療事故 等級,以及衛生部《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2.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 醫療糾紛 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 民法典 》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 民事責任 。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 醫療費 、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后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3.刑事責任 我國 刑法 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 綜上所述:誤診分有過錯的和無過錯的,醫生誤診是否承擔責任要看醫生在診斷病人病情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如果真得是醫生的過錯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致使病人的病情不見好轉持續惡化、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醫院診斷失誤怎么追究他們責任
法律主觀:
醫生誤診造成損害的醫院有責任。客觀上講,基于病理的高度復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成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我是車禍,先在州醫院照的磁共振,后轉州中醫院骨科,我們說在州醫院照了磁共振,中醫院醫生就沒給我照,說就看州醫院照的,醫生看后說沒什么,只是忍帶,和半月板受傷,就住院了,到現在住了一個多月了,我準備出院回家休養,就叫醫生開個磁共振復查一下,在前天去問我住的科室去找主任才說給我,以骨拆了,才見意我做手術,或是保手治療,醫生說是他們大意了,請問這個算誤診嗎?要怎么解決這個問題。您好,
(一)何種情形下的誤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客觀上講,基于病理的高度復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成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1 、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范,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復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復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范沒有防范,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后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癥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于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癥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范,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復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復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范沒有防范,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后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癥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于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癥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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