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生命健康安全離不開醫療人員,近年來,相關法律研究一直致力于緩和醫患關系,設置合理的法律規范。確定醫療損害案件的前提,是從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出發,逐一分析,才能更好地追究當事人責任,還受害人公道。一、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1、存在醫患關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系。2、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包括:(1)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實施醫療行為;(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3、醫方的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后果:(1)死亡。(2)身體損害。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干、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藥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礙。(3)精神損害。指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醫4、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二、醫療損害賠償的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三、醫療損害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明顯采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專家鑒定組應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結果中的作用、患者本來的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引起。(2)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引起,其他因素起著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醫療過失行為發揮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醫療過失行為發揮輕微作用。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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