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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的方法有哪些(醫療糾紛處理方法)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2-25 18:54:52

醫療糾紛解決的四種途徑,你知道嗎

通常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會有四種途徑可以解決,首先是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商量的方式進行解決,第二就是向當地所在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要求相關部門處理事情,第三可以申請仲裁,最后一種解決醫療途徑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分析
一、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了解醫療事故都包含哪些內容,事故評定范圍包括哪些。
個人建議
醫療糾紛會給醫院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同時醫療糾紛也讓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變得更加緊張。在解決醫療糾紛時,很多人首先會選擇協商的方式,醫生和患者雙方之間就賠償問題進行協議商量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法。想法一致雙方就可以簽訂協議書,同時,也可以邀請第三方證人進行見證。如果賠償問題不能解決,或者問題無法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時,患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報,但需要注意時間應該在一年期限之內進行提出。還有一種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四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各自的優缺點,訴訟的方法最有力,但是有可能會造成訴訟時間延長,并且打官司成本變高,同時需要非常有力的證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如下: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3、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民事訴訟。 通常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一般一萬元以下的情況,如果醫院和患方能夠達成一致可以自行協商。另外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如果賠償數額在一萬以上,一定數額以下,是不需要鑒定的,超過十五萬元,是需要申請鑒定,醫調委根據鑒定意見進行調解。此外協商不成,或者醫調委調解不成,患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患者也有權不經過協商,醫調委的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訴訟程序,一般需要進行鑒定。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大多數法院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有的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類型有哪些
醫療糾紛類型如下:1、醫療事故引起糾紛較為常見,一般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如引起并發癥或死亡,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到醫院的過失行為所致,而引起糾紛;2、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引起的糾紛,諸如患者的隱私權、知情同意權及患者消費權益等;3、人身損害事實引起糾紛,人身損害引起的原因有醫療過失、并發癥、病情發展等,會向司法鑒定部門提起鑒定,就過錯鑒定,建立賠償。

怎么協商處理醫療糾紛

法律主觀: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 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客觀事實。醫患雙方應當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違法行為。 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醫患雙方通過 人民調解 的途徑解決。 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法律客觀:

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方法分析如下: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針對醫療糾紛達成調解協議。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爭議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有數字顯示,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方法分析如下: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這種協商簡單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后雙方再起爭端。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針對醫療糾紛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醫療糾紛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范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制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不管采取哪一種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醫療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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