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住宿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6.殘疾賠償金。參照傷殘系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醫療過失的賠償標準是:賠償的項目包括造成病人人身損傷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費用。醫患之間可以協商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醫療過錯是指醫療行為人違反法律、道德的主觀狀態。過錯的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指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允許結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或可以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但未預見的,或者他預見到了,但他相信可以避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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