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定義和分級
醫療事故的定義和分級,我們在就診的過程中一般都會選擇自己信賴的醫生,如果醫護人員在患者就診的過程中發生了醫療事故,那么應當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以下了解醫療事故的定義和分級。
醫療事故的定義和分級1一、醫療事故的定義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誤診采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二、醫療事故的等級標準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的定義和分級2醫療事故有什么分級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
總說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定義和分級3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一、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
二、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三、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對三級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鑒定。如仍不服,則申請復議和一級鑒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鑒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是:
1、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3、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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