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一)醫療事故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二)醫療事故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據此,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三)醫療事故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四)醫療事故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構成 要件有: 1.主體為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3.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4.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一、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分別是:
(1)擅自離職;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的醫療;
(3)擅自進行實驗性醫療;
(4)嚴重違反檢查制度的;
(5)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
構成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醫務人員。
所謂醫務人員,一般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各級醫療機構培訓后,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承認或者經過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具體而言,醫務人員包括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
如果行為人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故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故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根據性質和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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