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于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患矛盾的應對辦法
1、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尊重和信任是保障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需要尊重和信任,但溝通是尊重和信任的橋梁。溝通需要充分的時間與適當的技巧,與患者溝通更需要耐心、用心,盡可能地多留時間與患者交流。社會競爭日益激烈,時間就是財富;而對于醫務工作者,時間更是生命。患者對病情擁有“知情權”,對治療方案有“選擇權”,溝通需要留給患者及其家屬充分的時間去平衡和選擇。在治療過程中,及時與患者(家屬)做充分必要做的溝通,使醫患關系更加趨于平等與民主,易于取得患者的配合,提高治療效果,減少醫療糾紛,促進整個社會和諧發展。
2、媒體正確引導是化解醫患矛盾的“溶酶”對普通公眾來說,和諧是一種價值判斷,更是一種心理感覺。人們判斷關系是否和諧,既是在判斷他們自己的權益是否得到適當體現和維護,判斷社會發展狀態是否處于比較協調包容狀態,更是對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的一種感受,對自己愿望實現狀態的一種心理感覺。但現代社會,人們不可能都通過直接經驗來判斷社會。人們形成價值判斷與心理感覺所需要的許多材料,來自于間接經驗、人際傳播,更多的來自于新聞媒介。許多時候,傳媒現實就成為許多人眼中生活現實的重要部分。這時,輿論的判斷往往就成為人們形成判斷的素材或干脆成為其組成部分。
因此,正確輿論導向影響下形成的輿論環境,是構建和諧社會所不可或缺的東西。當前大家十分關心和關注醫患關系,對總體形勢應有一個正確的估計。從總體上看,醫患關系是基本和諧之中存在著局部的不和諧;大的和諧之中存在小的不和諧。和諧是主流,不和諧是支流,我們絕對不可忽視存在的問題,但也不能主觀判斷技術含量很高的醫療服務對錯與否。正確引導患者及其家屬客觀、理性地對待醫療服務結果,不僅有利于醫學技術的提高,更有利于患者的身心健康。只要有傳媒作“溶酶”,就沒有化解不了的矛盾。傳媒不要是井底之蛙,門縫看人,只報道醫療糾紛過程中醫方的過錯;而且不要過度報道,夸大醫療事故的發生率,無形的讓患者提防,不信任醫生。
3、法制化治理是解決醫療爭議的關鍵醫患糾紛的根源不是醫生和患者的矛盾,而是處理醫患機制的問題引發的醫患糾紛;我國每年有上萬次車禍,死亡人員數千人,但并未引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和社會的不和諧,原因是有一套合理、完善的處理機制,是讓當是雙方都能接受的、都認為合理的處理機制和機構,這個機制是公平的、是雙方都值得信賴的。一個讓醫患糾紛當是人雙方都認為是公平、合理、有效的處理機制的關鍵是機構的組成和機構的隸屬關系。交警的事故處理是與當事人雙方完全割裂的執法機構,是完全以事實和相關條例處理事故,有一套完整的處理、協調、申訴和司法途徑。醫患糾紛處理機制如果不具備中立性、執法性、規范性,是無法處理好糾紛的,也是無法得到醫患糾紛雙方值得信賴的處理機構,無法從根源上解決醫患糾紛和矛盾,避免群體事件的發生。
發生糾紛時,醫患雙方都可以立即撥打醫療糾紛“專號”,獨立司法機構會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取證、談話、筆錄以及保護現場、清理閑雜人員和處置死體;隨后,會公布初步意見、結果,征求雙方意見,調節或進入賠償階段;如果性質惡劣或意見分歧,可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和訴訟階段。首先,該機構要脫離醫療行業獨立于司法機構,建立在公安系統或綜合執法系統方面;其次,機構職能組成:公安法醫、公安干警、律師或司法人員三方面,達到:公正鑒定、取證醫療糾紛物證、人證;制止暴力、保持正常醫療工作秩序;按程序處理、協調、申訴以及進入司法程序。
構建良好的醫患關系是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不可缺少的內容。健康是人的基本權利,建設和諧社會,必須以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為重要前提。僅靠醫療機構一方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醫患雙方的和諧關系還需要全社會的理解與監督,尤其需要一個由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社會公德共同支撐的社會環境。隨著我國提出建立法治和和諧社會的目標。這些問題將得到逐步的改善。公權力機構、醫療機構和患者的關系將在以人為本和法治的前提下考慮,將使法律的拘束和人性的道德成為醫患關系的主題,這樣才能保障健康和諧的醫患關系。
4、走出傳統的誤區是先行醫患糾紛最大誤區是讓患者先進行醫療鑒定,導致患者的不信任和抵觸情緒,只有在前兩項無法解決后,載進入司法程序,只有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鑒定才能讓患者感到公平和信任,過去醫院糾紛讓衛生局組織鑒定,相當于兒子犯錯由老子處理,這就是為什么我國的醫療事故鑒定模式長期得不到老百姓的認可和信任,此模式不改,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將無法得到老百姓的認可和信任,中國的醫療糾紛將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無法得到老百姓的滿意,醫療糾紛形成的醫鬧、群體事件將無法得以消除。
5、“以人為本”的醫院文化是和諧醫患關系的保證社會學家為,“和諧社會”是由人群組成的一種特殊形態的群體形式,是相當數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規范發生相互聯系的生活共同體。醫院是醫務工作者和患者以及患者家屬、親友密切接觸的地點,要讓患者有一種生命可以依托的感覺,需要醫護人員營造一種安全、溫馨的文化氛圍。醫院文化是以醫患關系為主要特征的文化。醫院服務過程是醫患情感交流的過程,醫院的責任和義務就是通過服務過程解除患者的心理負擔,增強戰勝疾病的信心和預防疾病的能力。但醫患關系也出現了一些不協調、不平衡以至于緊張的局面。
打造“和諧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糾紛,應該是醫院管理者們終生為之奮斗的方向、目標和任務。加強醫院文化建設,用文化的力量維系醫患關系的和諧統一,是打造“和諧醫患關系”的必由之路。用情感的力量吸引患者、感染患者、調動患者,力求做到服務環境溫馨化,服務流程人性化,服務項目透明化,醫患溝通親情化。在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下,打造和的醫院文化,促進醫患關系和諧統一,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總之,和諧醫患關系的重建,不僅要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還需要醫患之間的充分溝通、相互尊重和信任。
醫療糾紛處理 有五種途徑:(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2)行政處理。程序是:向醫院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遞交書面“ 醫療事故爭議 處理申請書”,寫清楚患者個人情況、診療經過、造成傷害的證據(X光片,醫院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等)、患者的要求;衛生局對有關情況到醫院調查,征求雙方意見是否同意調解;如 不同意調解 或調解不成,將醫患雙方有關材料移交醫學會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進行是否賠償以及賠償數額的調解,調解不成則由法院判決。(3)司法途徑,直接 到法院起訴 。(4)通過第三方調節機制進行調解(如果當地建立了這個組織的話)(5)當地政府信訪。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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