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1,雙方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一般有數額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1萬元以下的醫院和患方能夠達成一致,可以自行協商。
2,醫調委調解。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如果賠償數額在1萬以上,一定數額以下,比如有的地方的上限是15萬,是不需要鑒定的。超過15萬元,是需要申請鑒定,醫調委根據鑒定意見進行調解。關于鑒定,有的地方要求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簡單,有的地方是中機構的司法鑒定,有的地方雙方可以選擇醫療事故鑒定還是司法鑒定。
3,訴訟途徑。協商不成,或者醫調委調解不成,患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患者也有權不經過協商,醫調委的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訴訟程序,一般需要進行鑒定。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大多數法院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有的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1、和解。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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