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過失行為的構成在法理上必須要滿足以下4個要件:
1、行為人有法定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之所以能成為救死扶傷的職業人,就是因為其具備了從事醫務工作的必要條件,政府通過法律在允許其執業的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執業義務,以此來保護患者的利益。
2、行為人具有履行注意義務的能力。法律只能要求那些有能力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所以行為人違反的這種注意義務必須是在當事人已經具有了相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也就是當事人的職務身份具有了履行相應注意義務的能力。
3、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注意義務。負有注意義務的行為人除了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外,還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履行他負有的義務才可能成為有過失的行為人。
4、行為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行為人有法定(或約定)的注意義務并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過失行為,只有在違反了應盡義務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構成過失(包括作為或不作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七)醫療事故等級(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關于醫療過失的定義分享如下:
醫療過失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醫護人員的管理、技術、操作等方面存在不當行為或不正確的處理方法,導致患者遭受了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過失是一種醫療糾紛,可能引起患者或家屬的不滿和訴訟,對醫院、醫生以及其它醫務人員的信譽和聲譽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醫療過失是醫療行為的一種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醫療人員由于疏忽、不適當的治療方法、錯誤的手術操作、用藥不當等原因,未能按照醫學常識或職業道德規范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服務,導致患者的身體、健康、財產等受到了傷害。
醫療過失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實施治療時疏忽大意或者粗心大意,造成錯切、誤科、誤診等錯誤;
2.手術中操作不當,導致手術不成功或者損害患者的正常器官或組織;
3.使用不合理或過量的藥品或器械,引發不良反應或疾病進一步發展;
4.醫生與患者之間溝通不暢,未能充分告知患者治療和手術風險或治療方案。
在醫療過失行為中,醫生的失誤和疏忽往往是主要原因。由于醫學知識的更新和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醫生們需要不斷進行學習培訓并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以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醫療過失。
對于醫療過失,國家也有相關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認定,包括醫療過失等多種情況,也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賠償方式和相關責任的追究等問題。
同時,針對醫療過失的發生,也有相應的預防措施和指導方針,例如開展臨床路徑、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等措施都有望降低醫療過失的發生。
總之,醫療過失是醫療糾紛中比較嚴重的一種,需要引起醫務工作者和患者的高度重視。醫生們應當根據醫學常識和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對待每一個患者,盡力避免醫療過失的發生,從而為患者提供優質、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