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幫您解答,針對現在醫療糾紛法律法規相關有,供您參考: 《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 承擔賠償責任 。”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 舉證責任倒置 ”,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 醫療侵權糾紛 ,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法律客觀:《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責任法就醫療損害規定是依據《民法典》中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被廢除:在治療的過程中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出現了侵權行為的,是需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醫療糾紛如果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醫療糾紛適用過錯原則,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等;,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等;,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麻醉風險有時遠遠大于手術風險,而且麻醉同意要單獨簽字,但有些麻醉師不履行義務,不對患者本人進行麻醉風險闡述而是讓其家屬簽字,患者家屬如果不明就里的話,就被麻醉師鉆了空子。1、體現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征新制訂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用專章11條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章總的指導思想,體現了既要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亦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合理平衡,體現了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的特征。在當前醫患糾紛案件呈現多發狀態,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的現狀之下,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及時化解醫患矛盾,還將有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2、明確了醫療損害侵權的基本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明顯采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3、規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醫務人員的說明告知義務,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4、規定了醫務人員應盡診療義務《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明確了過錯推定的情形過錯推定,是指損害發生時,因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的存在,即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減輕或免除被害人對于過錯的舉證責任,并轉化為由加害人負責無過錯的證明責任,在法理學上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侵權責任法》的第58條明確規定了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因此,在今后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診療規范,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2)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以及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在現有的醫療侵權案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經常采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獲取有關證據。這些做法嚴重損害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形象,加劇了醫患關系的對立,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6、規定了醫療機構使用缺陷產品所應承擔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7、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免責的法定條件《侵權責任法》第60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損害的后果,醫療機構也可免責。這些規定有利于發揮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對業務技術精益求精的追求。”8、進一步規定了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權利的保護《侵權責任法》第64條規定:這是在侵權責任法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強化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保護。9、明確了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的醫療處置權和應盡的義務一是,緊急情況下醫方有單方行醫權,有不得拒絕搶救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二是,妥善保管病歷等資料的義務。三是,隱私保密義務和侵權責任。四是,不得實施違規檢查的義務,《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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