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程序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或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申請醫療事故 司法鑒定 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 司法鑒定人 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 訴訟 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選取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組織醫患雙方在鑒定專家庫內選取具體鑒定人。 4、鑒定 在選取鑒定人后,被選取的鑒定人具體負責鑒定。 5.鑒定聽證會,一般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都會組織鑒定聽證會聽取各方的陳述意見。 《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流程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程序如下:
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并繳費;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取證;
3、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
4、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鑒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
5、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6、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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