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是出現在醫生執業過程中的,大多是醫生的過失導致的。醫療誤診 發生醫療糾紛 后,首先,患者及其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反映,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并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時保護尸體,并向所屬主管部門要求醫療鑒定。 第二,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反映后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 第三,如果屬于一般的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四,如果確屬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予以經濟補償或賠償。 第五,如果糾紛仍未能解決,患者或家屬可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 。 第六,如果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不服,可申訴法院。
醫療事故誤診能賠多少錢
一、醫療事故誤診能賠多少錢
醫療事故誤診賠償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6.殘疾用具費。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
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有:
1.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不可抗力可能使醫療單位在正常的醫療活動中造成患者的損害,但因其直接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醫療過失所致,因而應當免責。
三、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分類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分類有:
1.是基本類型,即國家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由于這種醫療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因而屬于法人的醫護人員致人損害的替代責任;
2.是私立醫院的醫療事故責任,其醫護人員屬于雇傭制,因而屬于雇傭人賠償的替代責任;
3.是個體醫生的醫療責任,即個體診所醫生所致醫療事故,如屬個體醫生本人所致,即為一般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醫院誤診的賠償標準包括:對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等費用的賠償標準,具體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可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賠償數額,或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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