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流程是申請人首先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并繳費,隨后提交相關證據,參加證據聽證會,最后委員會將出具一份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可提出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的申請。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 醫療事故 處理并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 的。 二、受理部門 (一)本市受理醫療事故鑒定的有:市、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 (二)市、縣級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承擔。 (三)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鑒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圍內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其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局醫政處承擔。 三、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有關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尸體解剖:凡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因有爭議的,病人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尸檢申請。尸檢申請應在死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尸檢由市衛生局指定的醫學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進行。雙方當事人中有拒絕或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二)關于病史資料的查閱:病員及其家屬在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后,可以指派一至兩名代表(包括律師)在醫院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下,查閱一次病案,允許摘錄復制。 四、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程序及時限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申請,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 蘇州 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五)對蘇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鑒定書十五天內向 江蘇 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 (六)江蘇省醫療事物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 法院 起訴。 五、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手續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資料; (三)按規定預付鑒定費。鑒定后,若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六、政策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
法律客觀: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37條第2款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鑒定可以由患者或者是其親屬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醫療機構來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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