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哪些?
醫療損害賠償原則包括:
1.過錯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
二、過度醫療損害賠償標準
過度醫療損害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醫療事故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權利人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一個重要原因,不僅向法院起訴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向衛生行政部門等醫療事故處理機關申請也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提出請求,要求其履行義務,這也是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之一;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也可以中斷訴訟實效的進行。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受害者(患者)一方一定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遇到特殊情況,也要保留相關證據,以使自己權利的順利實現。
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都是給患者造成了非正常醫療行為過程中產生的傷害,醫療事故一般是過失,而醫療損害的主觀形態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故意,兩種所要承擔的責任存在一些差別。
一、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損害糾紛的區別
(一)加害人不同。因為,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二)兩者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后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
盡管《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但這個“人身”與醫療損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的“人身”損害不過是后個“人身”損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是醫療損害的一種類型。
(三)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因素
結合司法實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有:
(一)醫療人員醫德素養差,其表現有: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對病員不負責任,態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病人或家屬在訴說病情時,總希望醫生全神貫注,細心傾聽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療效果。但是有的醫生即表現為漫不經心,似聽非聽,或邊看病邊與旁人閑聊,甚至開玩笑,工作很不認真。
(二)工作時存在過錯行為,也就是失職。工作中的失職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職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瀆職情況。例如:用錯藥、打錯針、輸錯血、開錯刀、或在手術后體腔內遺留紗布及其他異物等。
(三)存在技術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癥狀不明顯、不典型、醫生在診斷時疏忽了;或者對某些罕見的疾病缺乏認識,尚不知其診斷方法以致于誤診;或對某些疾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而未預見到病情會突然變化與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屬作說明,從而容易引發醫患糾紛。
三、醫療事故與醫療損害的概念
所謂醫療損害,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過錯給患者造成的損害。這里的損害既包括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情況,也包括其他損害后果。構成醫療損害應具備如下要件:
(一)損害發生在特定范圍內,即診療護理過程中。
(二)損害的雙方是特定的,加害方為醫務人員,受害方為病員亦即患者;任何單位、個人實施的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害的即為醫療損害。
(三)加害方具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醫療損害不以加害人主觀過錯表現形態是否屬于過失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同樣可以構成醫療損害,如醫務人員出于報復、泄私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態,對患者造成損害后果的情形。
(四)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或其他損害后果。綜上,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是兩者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和加害人不同。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一、遇到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由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采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說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一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1、醫療糾紛發生后,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愿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托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托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并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3、較為復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向患者通報、解釋。4、醫療糾紛發生后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托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后,委托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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