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傷殘鑒定劃分幾個級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鑒定輕微責任承擔多少賠償
醫療鑒定輕微責任承擔多少賠償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醫療損害鑒定為輕微責任,根據醫院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害程度予以賠償。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一般情況下,大多數人處理時都采用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如下:
1、完全責任,對醫療事故需要承擔100%的責任;
2、主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60%至90%的責任;
3、次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20%至40%的責任;
4、輕微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四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的賠償?
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原則上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確定,實行一次性結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2006年,北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6097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30元一天。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2006年,北京地區城鎮居民年消費性支出為14825元。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6個月的職工年平均工資:18048.50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方式》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一、醫療損害鑒定如何做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 1)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鑒定委托書并簽字。
( 2)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和法人代表 授權委托書 的原件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經法人代表簽字的代理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的原件供存檔。
( 3)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或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以供查驗,并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3.司法機關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二、怎樣繳納醫療鑒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托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鑒定后根據鑒定結果,鑒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鑒定費,并出具收據。
三、省醫學會怎樣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醫學會在確認鑒定費已繳納后將向委托鑒定的各方發出書面的受理通知(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受理日期以交費日為準。
2.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以交費日為準)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 (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
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 ;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郵戳或送達簽收日為準)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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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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