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鑒定的時間是怎樣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評定。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進行,但若傷情已穩定,則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鑒定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的評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則要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二、傷殘鑒定的步驟方法1、上述法條中對于治療終結的理解,可以是基本治療期屆滿、無需繼續治療、或已經沒有治好的可能。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致人損傷,3個月以后就可以評定傷殘了,但特殊情形還是得依據具體的治療情況來確定。2、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對傷殘評定的時間的把握,影響著傷殘評定等級,從而影響賠償款的獲得。3、一般發生事故主要是原發性損傷的,可在傷后1-3個月進行傷殘評定。主要包括組織、器官、肢體、顱骨、頜骨、肋骨殘損等。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影響容貌的,聽力、視力障礙以及脊柱骨折的,一般應在傷后3-6個月進行。在發生交通事故遺留肢體功能障礙的,在傷后6-9個月進行鑒定為最佳。而在對于事故造成顱腦損傷導致智力、精神問題的,如語言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等,進行傷殘評定的時間最好在傷后6-12個月。三、做傷殘鑒定對受害人來說有什么好處1、發生工傷后首先應進行工傷認定,然后在治療終結或治療相對穩定后進行工傷鑒定。2、工傷認定一般在工傷發生后30日內由有人單位提出,如果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工傷發生1年內提出,受理的部門是勞動局(內專設工傷認定的部門);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2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4.4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職工發生 工傷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以申請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申報工傷需要先提交相關材料;按規定交納鑒定費;按規定時間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憑鑒定結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自收到單位和個人有關職工工傷評殘以及因病或非因病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申報材料之日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 工傷保險條例 (2010修訂)》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 傷殘等級 ,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 工傷認定 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 直轄市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可以來 找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這里律師會帶你了解相關 法律知識 等內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問。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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