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輕微責任賠償比例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輕微責任承擔的賠償比例不超過10%。醫療事故的實際賠償金額=責任系數*總賠償金額,其中全責責任系數為100%,主要責任責任系數為70%,次要責任責任系數為30%,輕微責任為10%。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醫療糾紛賠償如何計算
(一)醫療費: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二)誤工費: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X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三)住院伙食補助。(四)陪護費: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X陪護時間。(五)殘疾生活補助費:各地標準不同,一般按照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x20年X20%.(六)殘疾用具費:憑醫療機構證明,購買發票計算。(七) 交通費:憑據支付。(八)住宿費:憑據支付。(九)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不同損害程度確認。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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