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鑒定的時間限制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網頁鏈接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定時的時間限制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鑒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后60日內應該拿到鑒定書。
近來有許多人都對 醫療事故 的鑒定流程比較感興趣,但其實大多數人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流程都不太了解,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可以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 醫療事故鑒定 的流程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的程序如下: 委托:醫鑒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 受理:醫鑒辦接到 委托書 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組織鑒定: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再次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 直轄市 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 發生醫療糾紛后,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程序如下: 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鑒定的理由。 提出申請鑒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收費標準(根據粵價函[1996]385號)為:縣(區)級鑒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鑒定每例1200元,省級鑒定每例1800元。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尸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鑒定方負責。 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鑒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三.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登記須知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提交下列證件方可進行登記;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的個人與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醫療機構在職、因 病退 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五、凡個人設置診所的必須具備上述有關規定和下列條件 1、當地 常住戶口 、醫務人員經醫師執業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六、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1、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2、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4、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賠償問題:得根據實際案情計算,醫療事故一般都比較復雜,建議聯系律師當面咨詢。 上面的內容就是小編依據我國現行相關 法律法規 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流程做出了詳細介紹。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網站或者部門!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76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醫療事故的鑒定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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