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如果是發生了民事醫療事故,那么則承擔主體是醫療機構。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不論是在國家醫療機構發生還是在私人醫療機構發生,則承擔責任的主體都是醫療機構及就是這個醫院。第二,如果該醫療事故的等級程度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那么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醫務人員。如果出現以下這三種情況,承擔事故的責任義務人員。第三,醫療事故人員的確定。醫療事故人員的確定又分為幾種。第一種直接責任人,在責任人是指當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這個人是屬于直接操作者與這次醫療事故有著直接的關聯,就如一臺手術的直接負責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介紹: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后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醫療技術損害內容:
復雜的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清洗不徹底,可致患者感染使用被污染的醫療器械可能導致患者感染或儀器故障。以十二指腸鏡為例,最近幾年發生的重大醫療事故都與其有關。不過,十二指腸鏡并不是唯一需要注意的,還包括一些復雜的、可重復使用的儀器,如內窺鏡、空心鉆頭,關節鏡剃須刀等等。
復雜的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可能很難清潔、消毒或滅菌,有時候甚至存在揮之不去的污染,以致于儀器難以準確檢測。此外,注意力不集中的清洗步驟也是造成器械污染的一個原因。
醫療事故醫院承擔的責任是要承擔人身傷害賠償的責任,并且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如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一般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如下:,1.完全責任,對醫療事故需要承擔100%的責任;,2.主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60%至90%的責任;,3.次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20%至40%的責任;,4.輕微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承擔什么責任:一、醫療事故中醫生承擔什么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法承擔下列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后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責任:對于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醫療事故責任比例怎么劃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醫生對患者進行診療,這其實屬于職務行為,因此要是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其實往往都是由醫療機構要實際承擔事故責任的。但此時也是需要同時追究醫生的責任,如果認定其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話,肯定也是要定罪處罰的。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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