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宣告死亡的條件是:
1、下落不明滿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上規定,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后,該公民有權請求返還。
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宣告死亡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滿四年;
2,被宣告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其中被宣告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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