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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引產時,醫生將嬰兒手臂神經拉斷能認定為醫療事故請求賠償嗎?(醫療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2-28 04:50:46

關于醫療事故賠償

一女士順產分娩一嬰兒,出生后異常,經診斷為左手臂神經叢損傷。患兒目前呈殘疾狀,主要依靠按摩等康復治療手段。rn已鑒定為醫療事故,病例屬于三級戊等,醫方負主要責任。rnrn請問這要按照什么標準計算賠償?是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還是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還是兩者結合。rnrn知道的朋友請指教!最好列出詳細的賠償項目和計算公式。謝謝!rnrnPS:鑒定為醫療事故標準的,是否應該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標準來計算?
首先,醫療損害賠償有兩套賠償標準:一是《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一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對責任認定進行了修改,但對賠償標準及賠償依據未進行更加詳細的規定。兩套賠償標準的差別主要表現的賠償數額和賠償種類方面,詳細見上述兩個法律;例如,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項目存在不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相見相關法律規定。
其次,關于法律適用的問題,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損害程度以及過錯程度的認定,如題述的“三級戊等,醫方負主要責任”),構成一級到四級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實務中,往往在訴訟中進行所謂的“司法鑒定”(此鑒定更多的是對醫療損害后果的程度進行的鑒定),對于院方的過錯程度往往要通過權威的認定機構對“原因”進行“參與度”的鑒定。
綜上所述,如果能夠認定院方過錯,并根據其過錯程度,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進行訴訟,并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能夠更好的維護患方權利,但法律適用屬于專業問題,最好找一個較為專業的律師,重點在法律適用、賠償標準以及過錯程度方面進行訴請。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及程序

我父親2010年10月做了骨水泥手術,當時醫生說兩個月就可以下地行走了,結果兩個月是下肢漸漸失去知覺,慢慢的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了。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擴展資料:

一醫療賠償申請:

1、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可通過三條途徑解決:雙方自行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關鍵在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件先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如果對再次鑒定結論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

2、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報告通常包括三個層次,

1)、是否屬醫療事故。

2)、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3)、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輕微責任,承擔10%的賠償責任)。

3: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二、醫療糾紛處理:

1、調解

產生醫療糾紛,首先建議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2、司法鑒定

如果不能調解成功,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起訴維權。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3、起訴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起訴,法院判決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醫療事故賠償

康復時損傷醫生要賠償嗎

醫療事故不能要求醫生賠償,如果是受害者起訴時,醫生不承擔責任,醫生的診療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對外的責任由醫院承擔,醫院可以對責任人適當處罰。包括行政和經濟責任。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鑒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托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事故發生之后,應當是由醫療機構出面來解決具體的醫療方面的糾紛。不管是什么樣的一些賠償,都應當是由醫療機構來負責的,對于醫生來說的話是屬于職務行為,醫療機構賠償完畢之后可以追責。

醫療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醫療事故的確認。凡構成醫療事故的過失行為,均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法律特征。其違法性表現為違反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危害性表現為給患者和其家屬造成不應有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確認為醫療事故:(1)對危、急、重病人片面強調制度、手續,推諉、拒絕搶救,或自己有能力處理而不負責任地轉院(科),以致喪失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2)擅離職守,貽誤診斷、治療或搶救,造成不良后果的;(4)在診療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難危重,不及時請求上級醫生或不聽從上級醫生的指導,擅自處理,或上級醫生對下級醫生的請示報告不及時認真處理,以致延誤診斷、治療或喪失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5)違反手術制度,手術前準備工作草率,手術中開錯、摘錯器官,或違反操作規程傷重要器官、血管、神經,或將紗布、手術器材等異物遺留在病人體內,造成不良后果的;(6)違反接產原則或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7)違反護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8)違反藥品管理制度,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9)藥劑部門配錯處方、發錯藥物、寫錯用法、貼錯標簽,毒、限、劇藥品無明顯標示,制劑中藥物含量不符合標準,發現處方有明顯錯誤不提出更正而照方發藥,使用不合格或過期失效藥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10)違反操作規程,選錯麻醉方式,錯用麻醉藥或麻醉過量,造成不良后果的;(11)違反藥物過敏試驗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12)檢驗、放射、理療等醫療技術科室,丟失或拿錯檢驗標本,漏報或錯報檢驗結果,配錯血或發錯血,拍錯片或理療過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13)醫院行政管理人員、后勤工作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借故推諉、拖延時間,影響診療護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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