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對醫療行為有無過錯、 醫療過錯 行為與 人身損害 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在 醫療損害 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及 傷殘等級 、治療患者原有疾病的費用、營養和 護理費 用等事項進行鑒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 司法鑒定 機構組織進行司法鑒定。 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前,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提交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文證檢驗。文證檢驗應當在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或 醫療過錯鑒定 前完成。 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預先繳納。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賠償權利人支付。司法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先繳納,并由人民法院根據鑒定結論確定鑒定費用的承擔。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申請鑒定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預付,并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鑒定費用及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并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 通則》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 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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