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異同點
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性質上有區別。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① 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④ 過錯責任處于待定狀態。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藥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目前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大大增強,患者及家屬處處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醫院和醫務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這一點,從而處于被動局面。
1.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對待 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于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的。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事故鑒定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6種情況不屬于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沒有及時接收病人導致死亡賠償?
因為就醫排隊導致沒有及時治療死亡醫因為就醫排隊沒有及時治療導致死亡醫院有沒有責任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如何判定醫院延誤治療?
1、醫院因為沒有辦齊手續或者暫時沒錢交費用而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
2、醫院救護車耽擱太慢搶救不及時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造成病人損害的。
延誤病人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法律主觀:
屬于醫療事故的有: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醫療事故; 2、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 3、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 4、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
法律客觀:
在醫療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不屬于的情形,在臨床上將其稱之為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患方不配合治療及疾病的自然轉歸等。(一)醫療差錯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雖然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結果,但尚未達到《條例》中所規定的嚴重程度。有的學者認為,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具體來說,醫療差錯就是由于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于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也就是說,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行為性質是一樣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達到法規規定的嚴重程度,而不能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本身又分為嚴重差錯與一般差錯。一般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雖有過失行為,但尚未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也沒有任何不良后果。嚴重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的過失行為,給病員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延長了治療期間,給病員帶來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員其他不良后果。在醫療實踐中,區分嚴重醫療差錯與一般醫療差錯的關鍵是對病員的身體健康是否造成影響,造成一定影響的,就屬于嚴重醫療差錯;未造成影響的,則屬于一般醫療差錯。(二)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條例》第33條規定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屬于醫療意外。(三)并發癥并發癥是指某一種疾病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了與該種疾病相關的其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的病理狀態。這里所說的并發癥,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一種疾病并發另外一種或者幾種疾病,而后者的發生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所致,一種疾病并發另一種或者幾種疾病所導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醫療事故的主觀構成要件,不屬于醫療事故。(四)患方不配合治療患方不配合治療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屬的原因延誤診療而導致了不良后果。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癥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于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醫務人員不具有主觀上的過失,因此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也就不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五)醫用產品損害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后果。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后就可導致不良的后果。(六)非醫療意外非醫療意外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或門診診療)期間,由于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癥病人的自殺行為,這些非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個人的行為或第三者引起。(七)疾病的自然轉歸疾病的自然轉歸,是指疾病經過治療以后所達到的結果或指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范,不存在任何過失。(八)非法行醫行為非法行醫行為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按照醫師執業管理的規定,執業醫師應當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內執業。執業醫師違反上述規定的也是非法行醫行為。(九)非人身損害糾紛所謂非人身損害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不是診療護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診療護理而導致的侵權行為,如患者就診時,醫護人員態度生硬、收費不合理,醫生違反保密義務,未經患者同意,在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隱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隱私權,造成患者的名譽受損等等。
醫院搶救不及時屬于醫療事故嗎
醫院搶救不及時屬不屬于醫療事故需要視情況而定:
1、搶救患者不及時,如果構成重大醫療事故的,就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2、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3、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