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等級與賠償標準關系 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醫療機構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把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并對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提供了參考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條例》把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權利授予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部)。2007年7月31日,衛生部以第32號令的形式公布了《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把一級醫療事故劃分為兩個等級,即: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標準》把二級醫療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即: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和二級丁級醫療事故。 《標準》把三級醫療事故劃分為五個等級,即:三級甲等醫療事故、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丙等醫療事故、三級丁級醫療事故和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標準》對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再劃分等級,規定的標準是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并列舉了16種情形。 《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 傷殘等級 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應注意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應當向醫療機構主張 喪葬費 、被 扶養 人生活費、死亡 賠償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 誤工費 和住宿費,但是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 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各種損失, 法院 會根據醫療機構和患者在整個醫療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承擔一定的責任,如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
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四級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錢
一、四級醫療事故一般賠償多少錢
四級醫療事故賠多少,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四級醫療事故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四級傷殘按70%計算。
二、醫療事故調解方式有哪幾種
醫療事故調解的方式有: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后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并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占據著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范圍是當事人之間關于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并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同意的調解。
三、醫療事故怎么判定
判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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