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 ,即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那么具體來說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一旦認定為醫療事故罪,必將面臨著嚴厲的刑事處罰,那究竟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認定醫療事故罪。 一、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 生命健康權 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 傷殘 、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2、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 刑法 上的因果關系。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為,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①擅離職守的; ②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④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⑤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⑦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罪”以及“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么”有了進一步認識。近年來各地頻頻爆出重大醫患糾紛案件,現在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不可否認的一點就是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所以如果陷入 醫療事故 糾紛,唯一的出路就是尋求專業刑辯 律師 的幫助,盡可能地搜集有利于自身的 證據 ,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構成 要件有: 1.主體為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并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3.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4.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一)醫療事故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二)醫療事故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據此,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三)醫療事故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四)醫療事故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