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 醫療糾紛 起訴流程 1、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 技術服務合同 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 合同糾紛 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系;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后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 訴訟時效 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 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 喪葬費 單據、 撫養 / 贍養 / 扶養 證明、 傷殘 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二、 一審 程序 1、 管轄 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 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毀病史或者防止尸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復制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 訴訟 時, 律師 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鑒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鑒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鑒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于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 司法鑒定 申請,并提供相關的鑒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鑒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涂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鑒定申請。文檢鑒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鑒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鑒定、添加、篡、涂改筆跡鑒定等。 6、法院委托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首次鑒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首次、再次鑒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鑒定意見進行補充鑒定。與訴前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比,法院委托鑒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 醫療事故鑒定 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意見在認定過錯范圍方面過于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鑒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范、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程序。 8、 傷殘等級鑒定 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范圍,根據《民法通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鑒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 傷殘等級 ,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后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后果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0、護理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1、醫療依賴鑒定程序 對 醫療過失 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并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于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和評估確定。 三、 二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服;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一審判決; (3)認為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如為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鑒定權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1)不服一審判決的,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或 二審 法院遞交上訴狀; (2)不服一審裁定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 3、庭審要點 必須以一審認定的事實及判決理由為切入點,以二審觀點為重點,尋求突破。 四、再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裁定的; (2)原生效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生效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4)原一、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 綜上所述,在遇到醫療事故時,首先應該滿足受理條件,然后可以參照以上 醫療糾紛起訴流程 來進行起訴,并維護自己的權益獲得相應的補償。
一般醫療事故官司怎么打?
醫療事故 官司怎么打? 第一、如果涉嫌構成 醫療事故罪 的話是必須先經過 醫療事故鑒定 ,由衛生局組織協調后才交由警方處理的。 但是如果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可以直接起訴的,具體是到門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時效 只有1年,注意及時起訴。 第二、關于賠償的問題,首先得說清楚醫生未對患者說明并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事實,根據《 侵權責任法 》第55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說明就是違法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可以要求診所賠償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項目。 但是必須拿出 證據 證明以上費用確實發生,比如病情加重后去別的醫院就醫的發票等等。 民事 訴訟 程序 1、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后,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鑒定并得出鑒定結論。 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鑒定,但不能對鑒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2、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將醫院的就診記錄(病歷、發票、病情證明、診斷報告、手術記錄等等)作為證據固定下來。 3、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 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可以委托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網頁里面也有很多的模版可以參考。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 委托律師 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鑒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4、 開庭審理 ,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訴階段。 5、判決,開庭后,法院會在 審理期限 內進行判決,向原、被告及 代理 人送達 判決書 。 醫療事故 舉證責任 是怎么規定的?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勝訴的判決,患者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 人身損害 ;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 醫療過失 行為所致。 對于第1項事實,較易于證明。但對于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于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 過錯推定 和因果關系推定。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以后,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系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系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在我國是避免不了的,但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后,一定要先認定,再來談判接下來賠償的事情,但此事雙方還是要好好的協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那么自己的勝訴就會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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