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先鑒定還是先起訴
法律分析:關于發生醫療糾紛是先起訴還是先鑒定的問題。發生了醫療糾紛。很多當事人都會第一時間打電話給我問我是不是應該先去做鑒定。在這里呢,我要說明兩點。
第一點醫療糾紛鑒定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醫療事故鑒定,第二、醫療損害鑒定。
關于醫療事故鑒定,作為患方當事人是可以在起訴之前和醫院協商申請本地的醫學會去進行的。因為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呢,關于醫療損害,咱們國家有很多新的一些法律定義,所以醫療事故鑒定,他在這個法律適用方面是存在一定的弊端和劣勢的,而且呢,對于患方當事人來講呢,可能會存在一些比較被動的地方,因此,本律師不建議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另外一種鑒定叫醫療損害鑒定,這種鑒定是屬于司法鑒定的范疇,原則上講,司法鑒定是要通過公檢法相應的司法機關進行來申請的,因此能這種鑒定是應該發生在起訴之后。根據我們國家最高院最近發布的醫療損害責任司法解釋當中,也是對司法鑒定做了一個很明確的說明。要在訴訟之后,經過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之后去進行這樣的一個司法鑒定。這種鑒定的,相對。說是更加明確的,他會明確,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院的過錯和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因果參與度等相應的這些鑒定內容。因此呢,在這里我建議患方當事人發生醫患糾紛之后呢,應當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之下,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如果需要鑒定應當在訴訟之后選擇司法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一、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如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挤讲昏b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法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二、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調解;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3、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先鑒定還是先起訴
醫療糾紛先鑒定還是先起訴你可以參考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 不出庭作證 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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