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申請: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附證明材料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二、受理:省環保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三、評估: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法律分析:醫療廢物(Medical waste):本規范采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醫療廢物定義,具體分類名錄依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1.4.2 運送(Transportation)
指醫療廢物運送者(通常也為處置者)采用專用車輛(或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將醫療廢物從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直接送至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集中處置場所的過程。
1.4.3 暫時貯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將運達的醫療廢物存放于本單位內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內的過程。
1.4.4 交接(Hand over)
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移交給廢物運送者,并與運送者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上簽字確認的過程。
1.4.5 周轉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盛裝經密封包裝的醫療廢物的專用硬質容器。該容器用于醫療廢物運送車運送醫療廢物,使經包裝的醫療廢物不直接和車輛廂體接觸或直接暴露于外環境,或在發生包裝袋破損時起到防止廢物污染車廂和外環境的作用。
1.4.6 包裝袋(Packing bag)
用于盛裝除損傷性廢物之外的醫療廢物的初級包裝,并符合一定防滲和撕裂強度性能要求的軟質口袋。
1.4.7 處置(Disposal)
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按照規定的技術措施和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和減量處理的過程。
1.4.8 高溫熱處置技術(High temperature disposal)
本規范是指高溫焚燒、高溫熱解焚燒及其他類似的固體廢物處置技術。
1.4.9 最終處置(Final disposal)
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將經無害化處置后的醫療廢物及其殘余物進行安全填埋的過程。
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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