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約定承攬合同的期限,期限屆至時合同當然終止。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合同因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解除。這是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體現。不過合同的終止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終止,實際上有兩種不同情況:,(一)定作人的隨時解除合同權的行使標準《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而解除的裁判標準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承攬人未依約定按時完成合同工作義務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無意義時;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轉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在檢驗監督中發現承攬人工作中存在問題,經向承攬人提出,而承攬人拒不更改的;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圖紙、技術要求存在問題,并不依承攬人通知及時修改、更換的;定作人未盡到協助義務,經承攬人通知仍不履行的,等等。以上各種情況出現時,當事人均可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行使合同解除權,有損害存在的還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一)標的質量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二)標的數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三)包裝定作物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四)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所對應的違約金。,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五)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2、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3、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對于、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這個問題,下面我將做簡要分析。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最大的不同有下面兩點:,(一)合同的主體不同承攬合同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這是兩類合同最為顯著的區別。,(二)合同標的物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比如原材料的加工承攬。,解除承攬合同分協商解除,還有法定解除,如果違約解除的,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是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承攬合同可否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國法上規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則上承認定作人可以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并規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二)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解除的效力。,(三)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公司和個人協商一致,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可以簽訂承包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限制,需要滿足合同的條件才能解除,定作人的解除權會受到限制。,(一)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解除合同是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解除制度,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也可依法律規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違約,此時法律賦予另一方解除權使得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睹穹ǖ洹芬幎?,定作人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單方解除合同權利,即所謂“隨時解除”。這是由承攬合同性質所決定的。承攬是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訂立的合同,當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認為這種“特殊需要”變為不必要時,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攬合同則終止履行。但是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權,應當讓定作人承擔因自己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這樣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見,避免了給其造成浪費,又未讓承攬人承擔因解除合同帶來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則。,(二)定作人行使解除權的限制,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有關規定,定作人行使隨時解除權的,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定作人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解除合同。雖然《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隨時”不是任意絕對,實際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畢前的任何時間。根據解除的含義,解除是當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續期間,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如果承攬人已經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經支付報酬等費用,合同已終止,定作人此時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2、定作人根據本條解除的,應當通知承攬人。解除通知到達承攬人時,解除生效,合同終止,承攬人可以不再進行承攬工作。,3、定作人根據本條解除承攬合同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這些損失主要包括承攬人已經完成的工作部分所應當獲得的報酬、承攬人為完成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費以及承攬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損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