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司法鑒定走那些程序
一、司法鑒定機關接受委托與受理
(一)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二)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二、司法鑒定的實施
(一)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三)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四)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三、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
(一)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二)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三)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四)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

擴展資料
法院司法鑒定的程序的規定: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受理,實質上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與鑒定委托方經過協商所達成的一種鑒定委托協議。因此,鑒定受理過程必須按簽定合同的內容要求,雙方就有關鑒定的事項認真進行審查、協商。決定受理前,雙方要共同辦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驗司法鑒定委托書,審查委托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聽取委托方與鑒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鑒定的具體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鑒定材料(含檢材、樣本、樣品等)的名稱、來源、提取固定方法、產生的時間、數量、質量、性狀、保存狀況等。鑒定委托方要對鑒定材料來源的可靠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要對每件(份)材料的來源情況予以說明并簽名確認。受理方應逐一核實有關情況并對鑒定條件表明態度。
4.根據鑒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鑒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取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案件描述材料和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申請不被接受,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有關鑒定人名錄中隨機選擇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是什么方面的司法鑒定?
根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托鑒定的要求;
(四)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鑒定完成后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托人講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認可,并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申請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二、受理
三、初次鑒定
四、補充鑒定
五、重新鑒定
六、復核鑒定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八、出庭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司法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司法鑒定主要是在司法審判實踐活動中,對于專門領域的專業問題,通過專門的司法鑒定機構,在相應領域的行業專家運用科學的鑒定方法得出科學、獨立的第三方結論從而幫助審判工作查明事實真相,確定法律關系,評判責任承擔。其主要作用在于解決司法機構不能判斷的科學性、專門性問題。簡單來說,就是專業的人作出專業的判斷。
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的相關規定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一節 初次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 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 現場勘驗、尸體解剖時,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并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托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尸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 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鑒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并依鑒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條 在鑒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第二節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 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 復核鑒定人須有不低于原司法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鑒定的規定。答案補充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上級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重新鑒定: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而對其鑒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鑒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因素的。 司法鑒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擬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希望能幫到你!
【司法鑒定】
是指必由相關機構出具委托書,經過一系列司法公證程序所完成的鑒定,具有法律效力。(上戶口、打官司、國際移民)可作為法庭證據使用。
【辦理手續】
1、帶好能夠證明被鑒定人身份的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軍人身份證明、出生證等。(沒人選其中一種證件即可)原件,1寸近期證件照各3張。
2、被鑒定人必須到我中心采樣參加鑒定,并完成身份驗證工作。主要驗證身份證明、留指紋、照相。
3、如因鑒定人確因不便,不方便到司法鑒定中心采樣等,可聯系司法鑒定中心工作人員上門采樣和驗證身份。
司法親子鑒定的費用:父(母)、子2人3500元;父、母、子3人3800元;(每加一孩子1200元,) 持有貧困證明的用戶可優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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