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1—10級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主觀:
【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具體規定】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對于醫療事故進行分級標準包括有: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為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一般功能障礙的,為三級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第一條
一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醫療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規章,因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確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目前還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 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規定,根據患者人身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嚴重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臟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臟器無法代償或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例如,如果患者出現以下情況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無法恢復的昏迷 4、臨床上判斷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無法恢復,維持在呼吸機; 5、四肢麻木,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繼發醫療事故:患者中度殘疾,臟器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臟器缺損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臟器無法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者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指器官缺損、嚴重缺損、嚴重畸形的一種情況,可能存在嚴重功能障礙,有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臟器缺損、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況之一,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臟器缺損、大部分缺損、畸形情況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有一般醫療依賴,生活可能自理。 三級醫療事故:患者輕度殘疾,臟器組織損傷引起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指器官缺損、大部分缺損、畸形的一種情況,有較重的功能障礙,有一般醫療依賴,可能生活自理。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臟器大部分缺損或畸形,中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可能自理。 (三) 3級) )等醫療事故)等臟器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可能自理。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部分臟器缺損或畸形,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五)三級戊類等醫療事故:部分臟器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醫療事故。 例如,如果患者出現以下情況之一: 1、雙側輕度不完全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微色素沉著或脫落; 3、單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展;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鏡取出; 6、口周及面部軟組織輕度損傷; 7、由于非解剖變異等因素,上頜后牙拔牙,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時需手術取出; 8、組織、臟器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拇指末節1/2缺損; 10、單手除拇指、食指外,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拇指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內殘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致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與傷殘等級賠償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根據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如下: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項目: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1-10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不是無限的,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確定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診療義務;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是否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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