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網絡的飛速發展,信息傳播越來越廣泛,當人們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問題,只需要在網上就能學習了解,今天 小編就給大家來講解關于醫療過錯糾紛訴訟程序方面的內容,希望可以讓大家清楚這方面的內容,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基本事項 (一)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 侵權 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 合同糾紛 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二)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系;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3.患者有損害后果;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5.患者有經濟損失;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 收入證明 、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 喪葬費 單據、 撫養 / 贍養 / 扶養 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二、審理程序 1、管轄 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毀病史或者防止尸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復制涉案證據,在提起 民事訴訟 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鑒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鑒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鑒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于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 司法鑒定 申請,并提供相關的鑒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鑒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涂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鑒定申請。文檢鑒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鑒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鑒定、添加、篡、涂改筆 跡鑒定等。 6、法院委托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首次鑒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首次、再次鑒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鑒定意見進行補充鑒定。與訴前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比,法院委托鑒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 醫療事故鑒定 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意見在認定過錯范圍方面過于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鑒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范、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程序。 8、 傷殘等級 鑒定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范圍,根據《 民法典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鑒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后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后果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0、護理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1、醫療依賴鑒定程序 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并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于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和評估確定。 三、醫療糾紛訴訟的程序如下 一審訴訟案件 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案件是在一審了結的,可以說一審程序是訴訟程序的核心部分,醫患雙方均應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審訴訟的各個環節中。 1、 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條件 1) 有明確的被告; 2) 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3) 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4) 原被告雙方確立了明確的醫患關系; 5) 受訴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 2、 原告起訴時應當準備的材料 1) 原告的 身份證 明; 2) 被告的主體證明; 3) 起訴狀 ; 4) 醫療病歷資料; 5) 損害后果的證明資料; 6) 原告發生各種經濟損失的證據材料。 3、 原告起訴時應當交納的費用 1) 訴訟費 :根據原告起訴標的大小而不同; 2) 律師費 :依據原告與律師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確定。 4、 原告(指患方)勝訴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1) 有明確的損害后果; 2) 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3) 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 在訴訟時效內。 5、 原告(指患方)的舉證責任 1) 原告(患方)與被告(醫療機構)存在醫患關系; 2) 有損害后果。 6、 被告(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 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2)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7、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途經 1) 法院根據審理直接認定; 2) 通過醫療事故鑒定; 3) 通過司法鑒定。 8、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情形 1) 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 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 3)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 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 其他。 9、訴訟時效 1) 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 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 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10、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著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11、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1) 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 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12、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 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編整理的有關醫療過錯糾紛訴訟程序的相關內容,對這一問題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的話,也可以帶上相關資料和證件到相關機構部門進行進一步的咨詢和了解。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線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訴訟的流程大致為: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并向被告送達起訴狀、開庭審理、作出裁判。其中庭審的流程又分為: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環節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醫療糾紛訴訟中通常會涉及到司法鑒定問題。當事人可以申請鑒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職權委托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辦狀。答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瓣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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